资管政策专题--银监会划定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门槛鼓励民资入股

本月初,银监会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45号文”)下发至各地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自此,地方版AMC有了明晰的准入门槛。

银监会规定新成立的地方版AMC需具备三项审慎性条件:首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第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第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四大国有AMC中,东方资产和长城资产的注册资本都为100亿元。信达资产在2012年引入四家战略投资者,注册资本达到301.4亿元。华融资产于2012年成立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58亿元。

对于被“授权”参与本区域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公司,45号文提出了两点要求:经营资质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此外,45号文还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今年新成立的地方版AMC皆已达到45号文所划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江苏版AMC全称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亿元;浙江版AMC全称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且正准备将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整体注入,后续计划引进战投。

去年2月,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6号文”),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财政部6号文的第36条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的资质认可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此条文即为银监会45号文的由来。

报道还称,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有成立省级AMC的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林文顺、陈小重的《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现状及其影响》一文,财政部6号文下发后,有关部门曾征求地方政府对省级AMC设立门槛的意见。其中,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并不符合实际和需要,因为注册资本门槛设立较高,且资金需要由地方自行解决。

参考链接:

http://roll.sohu.com/20131219/n392033805.shtml